九、行政规划 共2项
(一)项目名称:编制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②《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③颍东区科技局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五条:研究制定全区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
3、实施对象:颍东区行政区划
4、承办机构:办公室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阶段责任:由科技局进行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阶段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经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科技局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规划编制环节:对规划的前期调研不充分
(2)调研论证环节: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不充分
(3)起草规划规划环节:没有利用前期调研专家论证成果草率进行起草规划。
(4)审核环节:审核不认真流于形式。
(5)指导环节:跟踪评估不及时。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防震减灾、监测预报规划。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2)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3、实施对象:颍东区行政区划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科技局地震办公室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 规划编制环节: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目标。
(2) 调研论证环节:由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 起草规划规划环节:利用前期调研专家论证成果,参照市级防震减灾规划进行起草规划。
(4) 审核环节:将修改后规划草案经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 指导环节: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规划编制环节:规划编制阶段组织不力。
(2) 调研论证环节: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不充分。
(3) 起草规划规划环节:没有利用前期调研专家论证成果草率进行起草规划。
(4) 审核环节:审核不认真流于形式。
(5) 指导环节:跟踪评估不及时。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