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发布时间
- 2021-01-11依申请公开目录(2020年第四季度)
- 2020-10-22依申请公开目录(2020年第三季度)
- 2020-09-03依申请公开目录(2020年第二季度)
- 2020-04-10依申请公开目录(2020年第一季度)
- 2020-01-132019年第四季度依申请公开目录
- 2019-10-242019年第三季度依申请公开目录
- 2019-07-09依申请公开目录(2019年第二季度)
- 2019-05-08依申请公开目录(2019年第一季度)
- 2019-01-08依申请公开目录(2018年第四季度)
- 2019-01-08依申请公开目录(2018年第一季度)
- 2019-01-08依申请公开目录(2018年第三季度)
- 2019-01-08依申请公开目录(2018年第二季度)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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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单位 | 申请公开件总数 |
---|---|
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5 |
颍东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 5 |
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 | 2 |
颍东区财政局 | 1 |
颍东区民政局 | 1 |
颍东区水利局 | 1 |
颍东区统计局 | 1 |
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颍东区扶贫开发局 | 1 |
颍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