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工作,发挥公益性岗位在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0年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向全区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350个,请有开发公益性岗位意愿的用人单位及时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一、公益性岗位类型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
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以外的其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聘任流程
公益性岗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
(二)供需对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确定岗位拟聘任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三)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给予每人每月640元岗位补贴,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六、经办机构
颍东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颍东区人社局5楼,联系电话:2316869,联系人:武传孝。
2021年1月13日
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